Search


《刑法》
49 年台上字第939 號判例:「上訴人所竊之樹木,既經砍伐倒地,...

  • Share this:


《刑法》
49 年台上字第939 號判例:「上訴人所竊之樹木,既經砍伐倒地,不得謂非已移入於自己
實力支配之下,其竊盜行為即已完成,自難因其贓木尚未搬離現場,而謂為竊盜未遂。」(92台上2766 判決同)
★口訣:49=樹揪 939=樹就上鈎=偷樹案
★92=作惡 2766=樹因惡取27故紛紛落落66

對於竊盜罪既遂時點的判斷,係採取掌握理論。要之,作為竊盜罪行為客體的動產,並不需要己被成功取回家,只要行為人可以對該物為事實上支配,建立新的持有關係,即為成立。


Tags:

About author
not provided
書我幫你讀,口訣我幫你編 你只要安心考試就可以了。
View all posts